我所两例鉴定案件入选《川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蓝皮书暨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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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川渝司法鉴定协同发展成果和川渝公共法律服务“共同体”建设,2月7日上午,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会同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王强,重庆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治元发布了川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蓝皮书(下称蓝皮书)暨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川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区域合作创全国之先,两地正逐步成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发展具有比较优势、资源优势、人才优势的热土。截至目前,川渝共有13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范围涵盖除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外的6个大类43个类别。

    蓝皮书系统总结了近年来川渝两地司法行政系统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长江中上游经济带建设等重大战略主动作为、携手并进,为建设美丽川渝和两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的优质高效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服务,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打造川渝两地环境司法鉴定合作协作“共同体”,包括两地共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共认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资质等七方面。二是织密川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高质量发展“功能网”,包括构建质量管控体系、监督管理体系等五方面。三是搭建川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全领域服务“展示台”,包括有力守护川渝生态文明建设,致力促进川渝司法公平正义等五方面。四是谋划展望川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远景图”,对川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到2025年以及远景2035年发展进行了描绘。

    蓝皮书极具首创性、协同性、专业性、综合性和前瞻性。这是全国首次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行业为主体,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为主题发布的蓝皮书,其内容经专家学者专业评审,涵盖环境损害鉴定6大领域43个项目,是川渝司法行政系统、行业协会、专业机构通力合作,共同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区域合作的实践成果。蓝皮书不仅综合归纳了川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发展合作历程、高质量服务效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平正义及多项特色亮点工作,还对2025年至远景2035川渝两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引领发展格局、升级发展态势、护航发展能力、协同发展成果进行了展望。

    会上还发布了“船舶废油损害环境 司法鉴定及时止损”等川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十大典型案例。媒体记者围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融入成渝双城经济圈和长江经济带建设、四川司法鉴定行业紧盯川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协作共赢常态化机制建设、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开展整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源等工作、四川天府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院下一步工作安排等踊跃提问,重庆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四川天府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院相关负责人逐一作答。

 

    本次川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蓝皮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典型案例中我所入选两例。作为四川省首批通过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专业机构,我所一直秉承科学、高效的工作原则,以严谨、公正的工作态度开展环境损害鉴定工作,鉴定范围涵盖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合计五个大类,34个小类。截止2022年底,我所已完成环境损害鉴定案件百余件,相关成果均被主管部门采纳,多个案件入选各级主管部门典型案例。以下为本次入选案例。

 

 

 

案例

村镇厂房散发异味司法鉴定捕捉“元凶”二次铝灰

基本案情

  “这儿有个厂房总发出刺激性气味,影响附近十几名居民生活……”2021年,在收到群众投诉后,乐山市夹江县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人员查看现场,发现厂房位于某村镇内,现场厂房完全密闭,工作人员破开外墙进入仓库,发现现场堆存了大量不明来源的固体物质。这些固体物质主要用编织袋包装,堆体呈长方形,堆体高度约3米,重量约为2000吨。随后,该局委托四川中环联蜀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不明来源的固体物质是否是危险废物进行鉴定。

    鉴定人通过现场踏勘发现,鉴定材料主要为灰色粉末,有氨气味或尿素气味,据经验判断可能为“铝灰”。造成异味的“元凶”究竟是不是二次铝灰?2022年1月6日,鉴定机构采集了10份代表性样品。通过对鉴定材料的性状、物相组成、成分分析判断,鉴定材料为灰色粉末,具有刺鼻的氨气味,样品物相组成上有Al(铝)、α-Al2O3(刚玉)、AlN(氮化铝)、CaF2(氟化钙)等,且样品化学元素组成上都包含了铝灰的化学成分,各成分含量上与铝灰具有可比性,判断其为回收过程产生的二次铝灰或类似物质。由于鉴定材料为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321-024-48电解铝铝液转移、精炼、合金化、铸造过程熔体表面产生的铝灰渣,以及回收铝过程产生的盐渣和二次铝灰”,因此鉴定材料为危险废物。

鉴定要点

    鉴定机构通过与委托方沟通,结合现场踏勘,通过固体废物的性状和散发出来的味道,采样前对固体废物的来源进行了准确的判断,识别了固体废物可能具有的危险特性,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科学分类,便于合理、合规处置。

    通过查看相关文献及报道,查明了二次铝灰的主要物相和化学元素组成,之后通过开展物相组成及成分分析检测确定了鉴定材料为二次铝灰。

    本案作为非法贮存环境事件,涉及固体废物的危险废物鉴别,应环境事件处理或应急处置要求,鉴定机构适当减少了采样份数,缩短了鉴别时间和成本。

指导意义

    危险废物的危害性较大,且与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密切相关。二次铝灰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具有反应性和毒性的危险特性,非法倾倒或贮存后会对周边空气、地表水、土壤等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二次铝灰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妥善进行贮存、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等。对此类案件进行鉴定,能够严厉打击非法倾倒或贮存铝灰等危险废物的行为,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案例

20余人在河滩地非法采砂司法鉴定科学量化损害价值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以来,徐某和周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下协定,组织20多名工人在国道215TJ3标段项目部后侧开采砂石,取料基坑深度高达10m以上。

    历史卫星影像及现场调查情况显示,非法采砂行为已导致大量河砂流失,河滩地损毁,灌木林草地面积缩减,采砂区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被破坏的草地、滩涂需要数年时间恢复。此外,本案中非法采砂面积已不断蔓延扩散至一户居民居住地附近,具有较大风险隐患,河滩地遗留的采砂坑在降雨后也会对周围居民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此,当地水利局委托四川中环联蜀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上述非法采砂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人员现场踏勘发现,在国道215TJ3标段项目部后侧,非法采砂行为已破坏了原有地形地貌,改变原有地类用途,致使草地、滩涂地等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经鉴定,徐某和周某某非法采砂量为40514.50 m³,非法采砂面积为6638.30 m²。非法采砂造成灌木林草地面积损害3694.22 m2,其中草地损害面积为1434.49 m2,灌木林地损害面积为2259.73 m2。

    本案砂石价格根据采买双方事前通谋的价格进行认定,为53.4元/m3,经计算砂石资源价值为2163475元。非法采砂造成灌木林草地面积损害按四川省甘孜州征收农用地区综合地价标准计算,植被资源价值为41550元。根据四川省定额核算出运输、回填以及平整的费用,根据《四川省征占用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四川省森林植被恢复征收标准》核算草地、灌木林地恢复的费用,综合得出非法采砂区域地形地貌及灌木林草地生态损害修复费用为611763.01元。

鉴定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若采买双方事前通谋销售价格的,应以约定价格认定;若采买双方未事前通谋,应以当地同时期市场销售均价认定。

本案中,非法开采的砂石均未进行销赃,但根据检察院提供的嫌疑人笔录,采买双方事前已约定销售价格为53.4元/m3,故砂石价格认定为53.4元/m3。经鉴定,非法采砂量为40514.50 m³,故本案非法开采的砂石资源价值为2163475元。

指导意义

    河砂不仅包括河道内的砂石,也包括河滩地的砂石。河砂是宝贵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同时,河砂也是河流生态环境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河流区域生态环境稳定和健康状态的重要支撑。

    河砂的开采需要严格的环境评价和科学论证。而非法采砂往往是不计后果地随意乱采乱窃,缺乏科学性,不仅会破坏矿产资源,也会严重损害生态环境。本案例从事实出发,明确了司法鉴定要点、程序和主要的鉴定内容,对于今后类似非法采砂司法鉴定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指导作用。

2023年2月9日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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