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布2024年第五批生态环境典型案例,5个案例中有4个为四川中环联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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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有效地打击涉及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深化“两法衔接”机制,与公安机关形成无缝对接,协同作战,共同构建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组合拳”,迅速查处并侦破了一系列涉及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以及违规排放有毒物质的严重污染环境犯罪案件。7月24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4年第五批生态环境典型案例(涉刑案件类),其中四川中环联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承担鉴定的4件案件入选(分别为案例1、2、3、5)。

 

01

 

邓某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成都市新都生态环境局接到线索反映邓某某无许可证在新都区石板滩街道东风社区4组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现场露天堆放有大量废旧塑料容器(桶)、成品塑料(片状),且场地内安装有生产及清洗设备。经专家认定,现场物品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农药包装桶、什醇油包装桶、脱碳剂包装桶、硫酸包装吨桶、苯乙烯桶、辛硫酸桶、乳化剂桶、甲醛桶、收购点清洗池和沉淀池内废水及沉渣。经查,自2021年4月起,邓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街道东风社区4组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同时在处置过程中利用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将水污染物排入外环境,并将处置后的成品塑料(片状)进行售卖。经计量称重,邓某某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共10.5292吨。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邓某某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排入外环境的废水中检测出六价铬、铬、镍、铜、铅等重金属污染物以及砷、汞、氰化物、挥发酚、甲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等具有毒性的物质。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4月19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目前,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已立案侦查,并对涉案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2

 

曹某某等人

涉嫌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9日,成都市金堂生态环境局接线索反映成都市金堂县淮口街道团结社区一空地露天堆放数桶疑似废机油物质。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现场检查发现有两处露天堆放点,共计177个吨桶,吨桶内存放有黑色油泥状物质。执法人员赓即联合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锁定倾倒人员曹某某,并查明该批吨桶由曹某某从崇州一固废公司运至此处进行倾倒丢弃。经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吨桶内黑色油泥状物质为石油溶剂,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该石油溶剂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49-08。经执法人员调查,涉案危险废物重量为488.54吨,涉及危险废物处置费用超过30万元。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九项及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3月26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金堂县公安局。目前,金堂县公安局已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对涉案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3

 

四川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7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及郫都支队执法人员联合成都市公安局及郫都区分局对四川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从成都市外购买废电路板在郫都区团结街道某农家乐内进行粉碎、打磨、筛洗分类、晒干后销售。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现存废电路板约20吨,加工的成品约12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该公司处置的废电路板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451-13及900-045-49,该公司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证。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月19日,成都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04

 

某包装材料公司

涉嫌通过暗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接群众举报线索,2024年3月14日,成都市蒲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蒲江县公安局对成都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样品室内设有一房间,该房间内堆放有印版母版、制版记录表以及滤网等设备拆除后的废旧部件,房间内有一水池通过管道连接至厂区雨水管网。经查,该房间于2016年下半年建设,2017年初开始安装设备(安装有制版、清洗设备),2018年开始,该公司安排员工使用镍珠、氨基磺酸镍进行电镀制版,生产废水通过房间内的水池从厂区雨水管网排出。经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厂区雨水管网的水样和土壤样品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水池接入厂内雨水沟处、下游雨水沟、汇入市政雨水管网处水样及水池接入厂内雨水沟处上、下游管网沉积泥均检测出重金属镍。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4月7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05

 

        白某某等人

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9日,接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移交线索,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道有人在非法处置失效汽车尾气排气管,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温江支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白某某等人在无危险废物许可证及环保措施情况下开展失效汽车尾气排气管非法收集贮存、破拆研磨和三元催化剂销售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尚未处置的失效汽车尾气排气管3.15吨,已处置的三元催化剂3.1吨及切割机、研磨机等设备10余台。截至案发,该团伙通过破拆研磨获取三元催化剂粉末40余吨,并已销售30余吨至河北、湖南等省有关企业,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该团伙收集处置的三元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9-50。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成都市温江生态环境局分别委托四川某环境服务咨询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该场所内及北侧菜地土壤进行了定性、定量采样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场所内非法处置三元催化剂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了锌、镍、总铬、锰等重金属污染物损害。

 

查处情况

 

白某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已对该案立案侦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同步开展行政立案调查及生态损害赔偿前期工作。

 

 

 

      转自——四川中环联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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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2日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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